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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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向勞動保障監察投訴和舉報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那么投訴、舉報有什么不同呢? 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是對與違法的行為沒有直接聯系或者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的檢舉、揭發,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進行處理的行為。 舉報的特征有:舉報的主體與違法的行為沒有直接關系;受理舉報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的內容可以是已經確定的違反勞動合同法或實施條例規定的違法事實,也可以是相關違法事實的線索;舉報的方式多樣,可以是電話、來信、來訪等形式,可以實名,也可以匿名,勞動行政部門都應當為勞動者保密。 投訴是指勞動者就自己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 投訴的特征有:投訴的主體是權益被侵害的勞動者本人;投訴者除了要如實反映情況外,還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協助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投訴者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同時,也依法享受有關權利,投訴人認為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投訴、舉報的事項范圍: (1)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即規章制度的內容、程序等是否合法;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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