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并不適用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況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非勞務派遣,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
法律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是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可以簡單的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
三、拒接墊付
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寶雞勞務派遣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如果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在無形中極大程度上增加了自身的經營風險。
四、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為執行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又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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