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勞動合同法》修改進展時間公布,最快2018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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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財經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91件,其中涉及修改法律的議案47件,制定法律的議案41件,開展執法檢查的議案3件。 議案內容涉及宏觀調控、市場監管、財稅金融、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 按照常委會關于議案辦理工作的要求,3月17日,財經委員會召開議案辦理工作會議,邀請國務院有關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等21個部門的同志共同研究議案辦理工作,就分工提出議案初步處理意見作出安排,明確相關要求。 會后各有關單位認真開展議案辦理工作,通過電話、登門拜訪和召開專題座談會的方式與代表溝通,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見。 今年7月,張平副委員長帶領財經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組成的調研組,對第4號、第165號、第286號議案提出修改標準化法的建議赴廣東聽取相關部門、研究機構和企業的意見。財經委員會還注重將立法工作和議案辦理結合起來,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財經委員會在對議案初步處理意見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根據立法條件和工作進展情況對議案分別提出了處理意見。
59件議案提出的29個立法項目確有立法必要,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時,爭取列入下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40件,3件議案提出的2項執法檢查,一項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實施,另一項建議下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研究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時統籌考慮。關于開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執法檢查的議案1件。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組織對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執法檢查。督促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貫徹實施好勞動保障方面的有關法律,解決議案所提問題。 姜衛東等30名代表、劉麗等31名代表(第289號、第449號議案)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者信用管理體系,增加勞動者違約金條款,修改經濟補償金部分條款、修改社會保險條款,加大欠薪保障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鑒于管理成本和風險防控等因素,建立勞動者信用管理體系需要慎重研究;增加勞動者違約金條款的意見在立法時已有充分考慮,并制定了相應條文規范;對于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建議有合理性,可在不損害勞動者經濟補償利益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失業保險金等相關制度設計;針對欠薪問題,除增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外,將通過建立用人單位信用記錄、工資支付監控和工資支付保障金、應急周轉金等制度逐步建立長效機制。該部將繼續研究相關工作,適時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法建議。財經委員會同意上述意見。 徐曉等30名代表(第423號議案)提出,勞動法原則性規定過多導致不便于實際操作,缺乏法律強制規定導致集體協商制度難以實施,勞動糾紛處理復雜導致勞動爭議解決時間長,勞動安全預防機制缺乏導致勞動安全保護粗放,建議修改勞動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我國相繼出臺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最低工資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作為《勞動法》的配套和補充,構建了勞動法律規范體系,適應了現實需要,也填補了勞動法內容的不足。財經委員會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所提意見,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薛穎等31名代表(第184號議案)提出,廣大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正在不斷增強,利益訴求從爭取基本權益向合理分享企業發展成果轉變,維權方式從個別被動表達向集體積極主張轉變,集體勞動關系矛盾凸顯,需要充分發揮集體合同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建議制定《集體合同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職業病防治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關于集體合同的規定,構成了我國集體協商制度的法律框架,為推動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實踐中推進集體協商制度依然面臨著協商意識不強、協商質量不高、法律支撐不夠的問題。該部將會同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中國企業聯合會積極推進相關制度實施,抓緊開展集體合同立法研究。財經委員會建議有關部門加大現行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同時對集體合同立法抓緊研究論證,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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