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風向標大轉向在即?“向左”還是“向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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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初,《勞動合同法》公布之日,企業界、經濟學界對其頗有微詞,甚至不乏過激之詞。有的認為《勞動合同法》出臺"只保護勞動者,不保護企業",有的認為它"增加企業用工成本",有的認為它"剝奪了企業的用工和分配自主權",有的認為他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重造“鐵飯碗”不利于對職工管理,有的認為它導致企業"'炒'人難將造成新失業"。2008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曾在2006年登上胡潤富豪榜榜首的玖龍紙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更在兩會上呈交提案建議政府應該取消《勞動合同法》中的“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規定,認為這一條款的存在給企業增加了成本和風險,影響所致,將會有大量在中國經營的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外移,從而導致國內就業率下降,而首當其沖的則會是低文化層次與低技術含量的工人。而國際知名經濟學家,新制度經濟學和現代產權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張五常先生更是連發10篇文章,認為《勞動合同法》干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合約自由,政府的正確做法應當“不是干預合約的選擇,而是要設法協助,對勞工解釋他們選擇的合約是說什么,法律可以幫多少忙。”盡管“今天中國的勞苦大眾,合約與法律的知識不足,是以為難,”“澄清合約的本質是困難程度相當高的工作,”但是政府不能因此因噎廢食,“拿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否則,“新法有機會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 著名民法學者梁彗星先生也對《勞動合同法》極為不滿,從其定位、指導思想和法理上進行的了毫不客氣的批評。 定位上,他認為勞動合同法屬于民事法律,是現行合同法的特別法。因此,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違約責任的追究,應當遵循現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總則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片面夸大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否定勞動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共性,背離合同法基本原則和總則性規定,將勞動合同法混同于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無視勞動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質,是勞動合同法的錯誤根源。 指導思想上,他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未能正確認識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勞動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夸大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對勞動合同當事人即企業和勞動者雙方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即依法自愿訂立合同、決定合同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權利,進行了不適當的限制和干預。 法理上,他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書面化有失偏頗。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他認為法律不允許訂立無期限的合同。未約定期限的合同,被視為當事人雙方隨時可以解除的合同。在勞動合同書面化方面,認為根據法理,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如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則該合同成立。即使在法律法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情形,此書面形式也不是合同實質要件,不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效力,只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及合同內容的證據效力。從而可以合理地推斷,他老人家是反對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 鑒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務派遣中的問題愈演愈烈,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這部法律做出過第一次修改,并于2012年12月28日頒布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但是此次修改僅針對“勞務派遣”一節,并未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更大的爭議焦點。
2015年,我國企業特別是傳統行業企業遇到了很多問題,對《勞動合同法》的爭議又多了起來。例如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姜衛東等30位代表、劉麗等31位代表提出兩件議案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要求建立勞動者信用管理體系,增加勞動者違約金條款,修改經濟補償金部分條款,修改社會保險條款,加大欠薪保障等。 2015年11月24日,著名企業家、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提出,新勞動法已形成了企業和員工之間新的不對等關系,共同削弱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她更把專利保護和人才流動問題列為格力未來三到五年內面臨最大的困難之首。 除了學界、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的非議,我國也不乏政府高官對《勞動合同法》的批評。而且力度不小。例如2015年4月24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清華大學舉行的“清華中國經濟高層講壇”上提出,“《勞動合同法》是很有弊端的……它的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和靈活性。職工可以炒雇主,但雇主不能解雇職工,很多投資人離開中國也是這個原因。推行企業集體談判是對的,但是提出行業集體談判和區域集體談判,是可怕的,歐洲就是這個問題造成了勞動力市場僵化。“甚至認為,”《勞動合同法》是一部過分超前的法,可能超前50年。 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強調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推動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和發展,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系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統籌處理好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系,調動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企業和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該意見雖然沒有修改勞動合同法,但是不再片面地強調保護勞動合同的合法權益,而要求統籌處理和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系。顯示國務院對勞動合同法指導思想的糾正。 2015年11月18日《法制日報》報道,“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了解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繼續研究修改勞動合同法相關工作,適時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法建議。”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在談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時,就“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第一,……勞動者和企業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不能將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企業生存發展對立起來。要努力尋求兩者之間的最佳平衡點和結合點,把保護勞動者眼前利益、現實利益同保護勞動者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結合起來……第二,要區別案件不同情況,采用不同處理方法。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避免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第三,要整體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準確界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界限,切忌脫離法律規定和客觀實際將勞動關系泛化。” 上述學界和政府重量級大佬對《勞動合同法》的種種批評,結合本屆政府的重商主義的經濟政策(例如工資法的流產等),加上2016年我國經濟的命運多舛,是否預示勞動合同法的風向標的大轉變,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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