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用工期限究竟是多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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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動法規 導語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員工勞動合同用工期限一般為幾年,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勞動合同期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一般為一年、三年的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于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 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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